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浙江省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成立于1986年,英文译名 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英文缩写“ZJA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省从事自动化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个人和单 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学术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单位会员,是发展我省自动化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联系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自动化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自动化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经济社会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总部设在杭州;学会办公地址: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控制学院;邮政编码:31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活动范围:
(一) 组织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服务浙江省创新体系建设。
(二)组织开展对自动化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自动化学科及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技术的认证,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四)编辑、出版、发行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五)开展对自动化科技人员及会员的在自动化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接受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标准的制订。
(七)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八)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办法》,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
(九)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浙江省创新创业提
供服务。
(十)依法兴办为发展学会和促进经济建设服务的科技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会员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入会的具体条件由《浙江省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四)各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可以申请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接受本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浙江省科协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八) 负责会员的发展或除名;
(九) 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学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有关理事管理事项由《浙江省自动化学会理事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并经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核并经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 报省科协审核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仅担任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浙江省科协和浙江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秘书处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人气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产生或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浙江省科协、浙江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本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 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学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学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科协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浙江省科协和浙江省民政 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学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学会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学会理事长是中 共党员的,一般由理事长担任; 理事长是非中共党员的,或者因公务兼职较多、工作较忙的,可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人选报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核。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学会党组织意见; 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