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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学会
浙江省自动化学会人事考核和任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5-03-13    浏览次数:1

一、为规范学会人事管理,根据《浙江省自动化学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岗位职责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1.理事长、副理事长岗位职责

1)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3)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秘书长岗位职责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4.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受秘书长委托代理其行使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职责。在处理学会重大日常事务时须向秘书长汇报。

5.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正、副主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由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也可与其挂靠单位商定可设专职秘书,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秘书与本会秘书处应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可定期或适时召开秘书联席会议。

6.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学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工作;

2)负责学会文件收发及管理工作;

3)做好学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4)负责学会各类证书、档案、印章的管理工作;

5)负责学会年检及换证、考核等日常工作;

6)负责学会网站的编辑维护工作;

7)负责学会财务相关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任用制度

1.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学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自动化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学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事宜

1)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事宜;

2)学会财务工作人员须有相应从业资格且每年要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在职培训,其聘用及解聘事宜须经理事长同意;

3)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事宜。

五、工作考核制度

1)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学会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积极性,学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理事会评议考核的方式。

2)学会秘书处每年召开述职会议,学会工作人员须在会议上公开述职,接受学会负责人对其的考核。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个人履行职责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b.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起到的作用和效果;

c.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第二年的工作计划。

3)工作人员考核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由学会负责人写出评定等级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由学会负责人提出了整改意见而连续三年不整改的则由理事长考虑解聘事宜。

3)秘书处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每年须以书面形式形成工作总结,由学会负责人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接受理事(常务理事)及监事的监督。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