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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动化学会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13    浏览次数:3

学会法人证书以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学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证书的保管: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他重要的证书。

1.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2.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办公室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证书的使用: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具体包括: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由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签批。

2.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由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签批。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学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签批。

4.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签批,此外需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5.禁止未经秘书处允许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浙江省自动化学会

20209月16